“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公司负责人扔下一句话就走,起因是小李不同意调换岗位。
作为10年老员工,小李先后签过4份劳动合同,后面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岗位(工种),她若拒绝,经劝阻无效的,视为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
去年5月3日,公司向小李发出一份《调岗通知书》(薪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5月4日,小李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不到新岗位报到。相关负责人告知她不用上班了。
小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确认解除小李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15日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7000元及未付工资1678元。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维持仲裁所定的结果。公司提起上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件说明:
调整岗位 当事人应协商一致
以上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拒绝甲方对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安排或调整,经劝阻无效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律中有关订立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应确认无效。
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守法律原则,不得有强制性霸王条款,双方需遵循劳动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有变更合同内容(劳动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等核心条款,需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
分类: 解雇离职 本文标签: 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变更;协商;无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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