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工作4年9个月,2014年3月21日公司突然通知要与他解除2014年3月22日之后的劳动合同协议(本人劳动合同到期是2018年),协议书上写明补偿4个月,按850元基本工资补偿3400元,而当地最低平均工资是1010元,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补偿金应该是多少?
回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无因解除权”,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赔偿。您的赔偿额应该是5个月工资乘以2,即相当于您10个月工资额的赔偿。您可以到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分类: 解雇离职 本文标签: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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